第十四条 总投资在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会签;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审批,概算报部复核。
部直属单位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部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概算由部规划计划部门复核;流域机构机关300万元以下或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流域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承担单位在技术审查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审查委托部门报送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估算投资10%(含10%)的,要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含10%)的,要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或审批后,三年内未能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文件的,原报告要重新编制报批。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等。
第十八条 部直属各单位根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重点,于每年9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已完成投资和前期工作状况;③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并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2、建议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总体方案,报部长办公会审定后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办文按程序、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部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工程项目,须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