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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建议书为项目立项。
  限额以上的项目,除编制项目建议书之外,还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立项。
  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设计方案或设备购置方案、单价及概算、实施步骤等,设备购置还要包括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指标,设备价格必须附有2-3个供货单位的报价单,或市场询价单等。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批复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对项目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的初步设计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 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总投资在限额以上(含限额)的项目,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部直属单位和流域机构机关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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