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十七条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可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力量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落实要求。
第五十八条 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使用、完成情况;
(二)对应投资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工作进度、质量;
(三)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力量配置;
(五)补助地方前期工作项目的投资到位情况;
(六)擅自改变前期工作项目,扩大支出范围和内容的情况;
(七)其他有关管理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八章 水利前期工作成果管理
第五十九条 承担单位完成水利前期工作提交成果后,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按有关规定,根据下达的计划、批准的《任务书》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变更批准文件,对前期工作成果认真审核进行初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上报水利部。
第六十条 水利前期工作成果经初步验收上报水利部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水利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根据各类前期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各方面专家及时审查提出意见。
第六十一条 对于通过审查验收的前期工作成果,应由项目责任单位及时建档保存。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前期工作成果,应责成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力量补充完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担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水利前期工作的成果管理,建立水利前期工作成果资料库。为促进成果的转化,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对中央安排前期工作投资的工程勘察、质量检测及地形测量等基础资料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归档。归档的具体内容包括数据表(高程控制点、平面控制点、物理力学指标、钻孔布置点坐标、各种试验成果等)各种工程图(地形测量图、工程地质平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和相应的各种成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