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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

  第三十一条 经审批的《任务书》作为安排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投资计划和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凡未经批准的前期工作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中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未完成《任务书》审批手续时先行安排投资开展前期工作,并补办《任务书》审批手续:
  (一)根据党中央或国务院的要求需要立即开展前期工作的;
  (二)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需立即开展前期工作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立即开展前期工作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加快前期工作进程的。
  第三十三条 对于跨流域、跨省、跨部门的前期工作项目,应由项目责任单位与有关流域、省和部门协调,形成协调意见与《任务书》一并报部。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在《任务书》基础上,编制技术大纲、分解任务,组织实施。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必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等8部委2003年第2号令)的要求确定承担单位;其它前期工作具备招标条件的,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的要求,原则上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年度执行单价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根据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统计年报成果,商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确定。对水利工程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项目,按执行单价计算的工作费用作为预安排工作费用,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计入工程建设完成投资。

第六章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
  第三十七条 申请使用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开展水利前期工作,需由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和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根据批复任务书中确定的项目概算,各项目责任单位上年度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规模和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前期工作内容,坚持科学安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适度超前、规范管理、综合平衡的原则,分轻重缓急,合理提出本年度申请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建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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