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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

  第二十四条 前期工作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担的,为保证前期工作的合理性和整体性,应明确项目总负责单位,确定统一标准、规范、工作大纲和深度要求等,保证工作质量和总体进度。各单位应确立分工协议,协调工作,成果质量和进度由总负责单位负责。

第五章 水利前期工作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审批制度,立项程序包括《任务书》的编制、申报、审查和批复。凡是申请中央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开展前期工作的,都需编制《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 《任务书》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水利事业发展需要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各类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内容和要求按关于编制前期工作任务书有关规定执行。前期工作任务书编制中,工作经费估算应采用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据实计算。
  第二十七条 水利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应以上阶段勘测设计成果和项目所属流域的规划为依据,拟定的工作原则和指导思想应与流域规划相协调。工作深度和工作量安排应根据项目特点、已有成果和技术标准要求合理确定,保证勘测设计成果质量。
  第二十八条 《任务书》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上报水利部。申请补助经费的地方项目《任务书》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落实地方资金后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流域机构报部;科研院校申报的《任务书》涉及流域业务的由相关流域机构审核后报部,其它《任务书》由相关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水利部。
  第二十九条 由流域机构负责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水利部。其它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部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水利部,其中申请补助经费的地方项目《任务书》审查意见应同时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水利部根据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批复《任务书》,重大项目《任务书》由水利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补助地方项目《任务书》由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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