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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

  第十六条 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重点用于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负责的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经费由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安排,主要用于水利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论证、江河基础资料工作、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重大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审查工作及培训、设备购置等。

第四章 水利前期工作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水利前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根据管理要求各负其责。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是水利部有关司局和单位,负责组织前期工作立项申请、业务指导及有关协调工作,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监督,主持或参加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主要是指具体组织开展水利前期工作的单位,包括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前期工作立项申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编报、项目组织实施、成果初审等工作,并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合同管理和协调等事务,对项目投资使用、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具体从事各项水利前期工作,并且具有咨询、勘测设计等相应资质的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前期工作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开展工作,按合同要求提交合格的前期工作成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担前期工作任务规模、性质相符的水利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等相应资质。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任务书、技术大纲、责任单位的要求和有关合同开展工作,对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水利前期工作实行行政领导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均应明确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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