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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

  第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开展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各阶段勘测、设计、科研和有关方案编制等工作。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要按照国家现行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技术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专题研究是指为解决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大技术、经济、环境问题以及水利发展、改革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开展的研究论证工作。
  第十条 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是指为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前期工作质量,组织开展的勘测设计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定额管理、设计手册、管理规定编制,流域基础勘测、资料收集、整编等基础工作,以及与水利前期工作相关的立项论证、项目审查、成果推广等业务工作。

第三章 水利前期工作事权划分

  第十一条 按照事权划分原则,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开展水利前期工作。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主要用于中央负责的前期工作;地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投资主要由地方解决。
  第十二条 中央负责的水利规划指由水利部和流域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的规划。主要包括:全国规划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跨国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流的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水利发展规划,涉及国家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跨流域调水工程规划、大江大河治理全局性的大型水利工程规划,以及实施国家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和区域生态保护以及解决老、少、边、穷地区特殊问题的专项规划等。
  第十三条 地方负责的水利规划指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规划。规划工作经费由地方自筹解决,国家可视各规划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按其性质可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中央项目及地方项目。
  第十五条 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主要用于安排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中央项目的前期工作。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经营性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资由项目业主安排。跨国界和省际河流界河段治理工程的前期工作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安排。对国家确定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有重要影响的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和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解决老、少、边、穷地区特殊问题的地方骨干工程,国家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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