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 2006年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水利前期工作分类、事权划分、管理职责、立项程序、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非经营性基金、中央水利专项资金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含中央补助投资)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地水利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水利前期工作分类
第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水利前期工作分为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四类。
第六条 水利规划是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与节约配置保护、防洪减灾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方面履行宏观协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组织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指导水工程建设,制定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水利规划按专业领域可分为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范围可分为全国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功能属性可分为基础规划、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
第七条 水利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划编制和修订要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