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七、热情周到做好服务工作

  要以考生为本,满腔热情、周到细致地提供服务和帮助,让考生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和同胞手足的关爱。

  (附件略)

  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

  一、招生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招生单位当年的研究生国家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考试成绩,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5名,其他招生单位酌情参照执行。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奖学金。

  二、收费标准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参照本单位招收同类专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标准核定;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折算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住宿费由招生单位按批准的标准收取。

  招生单位须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对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金额及本校所设优秀港澳台研究生奖学金金额也一并予以注明。

  三、考生报考资格

  1.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