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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招生单位一律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的相关工作,否则要对招生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招生工作质量

  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命题质量,要组织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参与命题。命题难度要和内地研究生招生考试水平大致相当。要进一步规范制卷工作,做到用纸、制卷标准、规范。所有试卷必须打印,认真校对,避免失误。各招生单位要重视做好复试工作,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提高复试工作的有效性。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切实做好录取工作。

  对命题质量差,制卷存在严重问题、复试走过场的招生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次发生问题,影响招生工作声誉的,将给予暂停招生处理。

  四、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奖学金申请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等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引导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

  五、严格执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学费标准

  港澳台生的学费应参照招生单位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收取,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要安排一定国家计划名额用于招收港澳台地区考生,国家将于次年根据实际录取名单追加国家计划名额,其他招生单位照此适当安排。

  六、积极主动做好对港澳台地区招生网上宣传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 gatzs. com.cn)开展招生宣传。网上宣传材料要经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招生单位要在网上公布对港澳台地区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同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印对港澳台地区招生专业目录以及宣传材料,于11月18日前寄到各报考点。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招生单位特色,以使港澳台地区考生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情况,方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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