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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转发《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申请。军人军属凭维权办的证明函件向案件纠纷发生地或户籍所在地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2.审批。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法律援助后登记立案。
  3.承办。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工作者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其它部门工作程序:
  检察、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和军队政治机关对涉军纠纷和案件,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七章 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省、市两级每年应采取在职与离岗、专业与综合相结合,组织维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内容包括维权政策、国防法律法规、涉军案件办案程序等。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每年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对涉讼的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对涉讼的义务兵和其他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社会保险费、抚恤金、优待金、工伤损害赔偿的案件免收诉讼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1.军人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军属是指与军人有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近亲属,由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视为军属。
  3.移交地方安置的残疾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视为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视为军属。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和案件,巩固国防,促进部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全省维权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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