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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354号)


机关各部门:
  经会领导同意,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跨境银行监管合作,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签订的《银行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银监会国际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承办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国际部负责统筹和规划跨境银行监管合作,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与银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合作。

第二章 监管合作关系的建立

  第四条 银监会与境外监管机构之间监管合作关系的建立由国际部负责。合作关系的建立应通过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也可以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交换、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人员交流和培训、监管信息保密的相关安排、定期或非定期监管工作会谈、联系人等内容。
  第六条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文本内容由国际部负责起草,由政策法规部负责审核,最终签署文本和签署方式需报经银监会主席同意。
  第七条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自双方授权的签字人签字之日或标明日期起生效。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一经签署,国际部应及时以适当形式知会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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