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金融保险机构。
第三条 参加考核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组织落实、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二)按照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的格式、参数和时间上报报表及数据软盘,且各类报表种类齐全,金额单位准确无误;
(四)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无信息严重失真及虚报、瞒报和漏报等行为。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
(一)会计信息失真,报表数据质量差;
(二)报表报送不及时,严重影响全国数据汇总;
(三)上报的报表种类及有关材料不全,影响全国数据资料汇编;
(四)未经同意,随意改动报表及软件格式,影响全国数据汇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工作的组织落实(20分)
1.领导高度重视,切实负责(4分)。
2.会计决算报表责任制度明确,任务落实到人,负责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报表工作规范,运转正常(4分)。
3.报表及软件的布置培训、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及分析等各项工作组织严密(4分)。
4.按照规定的填报范围逐级分户录入,报表户数不重不漏(4分)。
5.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管理,建立报表工作层层考核机制(4分)。
(二)工作的及时性、完整性(20分)
1.及时性(10分)。各地方、各中央金融保险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种类齐全、手须齐备的会计决算报表完整资料及全套数据软盘。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2.报表及资料齐全、完整,装订完好(10分)。报送的材料包括:各地方、中央各金融保险机构上报的各类年度会计决算汇总报表、计算机介质的合并或汇总数据及基础数据、报表编制说明(或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主要指标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专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要求报送的有关文件材料。
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报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对报表页数不全的,少一张扣1分,少一套扣5分;有关材料不全的,少一份,扣3分;报表资料缺印章及主管负责人签字的,扣5分;报表资料未按规定目录装订成册的扣3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