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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各地方、各中央金融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已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财金〔2003〕1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会计报表〔资产管理类〕〉的通知》(财金〔2003〕1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03〕137号)规定和编制说明要求,认真做好决算报表的填报、录入、审核、汇总、分析和总结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汇总上报的决算报表达到如下要求:
  (一)填报录入方法规范准确。上报的决算报表完全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参数逐级逐户录入填报,合并汇总(或叠加汇总)方法正确,报表的树型结构及数据库结构规范、清晰。
  (二)上报数据真实完整。上报的决算报表汇编户数全面完整,不重不漏,各项报表数据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合理,杜绝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三)报表指标衔接可比。上报的决算报表指标上下年度间衔接可比,合并或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一致,表内表间勾稽关系匹配,报表没有异常数据出现。
  (四)报表上报及时完整。汇总会计决算报表严格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并且报表种类齐全,手续具备,行文正规明确,分析说明详细,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金额单位准确无误,装订规范。
  四、认真总结,继续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
  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促进金融保险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3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规定要求,2001年度我部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5家金融保险机构进行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点工作,2002年度要求全国金融保险企业全面开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从近期对中央金额保险机构上报的2002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审核和确认情况看,由于绝大多数单位是首次开展该项工作,因此不论是上报报表还是专项说明及所附相关凭证材料,均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为此,为做好2003年度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认真填报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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