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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在华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在华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函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丹那巴南先生2004年5月19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在华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你行在华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将以下文件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局:(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力、法》第九条规定的授权文件和承诺函;(三)拟开办衍生产品的品种说明;(四)衍生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你行在华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报送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你行在华分行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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