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变更中钢德国增资外汇来源的批复
(商合批〔2008〕141号)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关于对中钢德国公司增资外汇来源变更的申请》(中钢国函〔2008〕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将中钢德国公司的增资方式变更为外汇贷款方式,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企业将变更后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向我驻德国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