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3]1023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3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31002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20亿元,期限2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中标利率确定。
2、本期国债于2003年11月7日招投标,11月1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14日发行结束。11月20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3、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1月10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5年11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托管注册。国债登记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及本期国债中标结果进行债权注册。
5、在本期国债付息和还本时,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挂牌和签订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机构,不向社会发售。分销机构均应通过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2003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3、本期国债每百元面值分销价格区间为99.80元-100.20元,承销机构在上述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