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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针对各地反映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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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继续加强对停产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经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监督企业停产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密切关注企业停产后的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保证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顺利进行。自今年7月1日开始至今年年底实行周报告制度,各省(区、市)局应继续坚持在每周一前将上周本辖区监督实施GMP情况报我局。

  二、为满足药品市场需求,对已备案正在进行药品GMP改造并已完成主体工程,预计在2004年年底之前能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或剂型)(应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确认)所涉及的药品,如确属临床急需的,可以委托其他已取得相应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进行生产,委托生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6月30日。原料药不得进行委托生产。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申报和审批事宜按照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14号局长令)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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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停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已停产企业(或车间)于2004年6月底前生产且已完成制剂成型工序的产品,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可以继续完成后续生产工序,并经检验合格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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