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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出现了氯胺酮的滥用问题。为保证氯胺酮的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我局陆续采取了将氯胺酮原料药及其制剂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等措施,以加强对氯胺酮的管理。根据近期禁毒形势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氯胺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其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二、氯胺酮只能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氯胺酮原料药及其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

  三、氯胺酮生产企业应当在充分分析市场需求的前提下,提出本企业2004年下半年氯胺酮生产计划(氯胺酮制剂生产企业还应当报送氯胺酮原料药来源及需求量),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氯胺酮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四、按照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氯胺酮制剂必须统一纳入麻醉药品经营渠道经营。氯胺酮制剂生产企业从7月15日起,应将氯胺酮制剂销售给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由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有关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氯胺酮制剂。

  氯胺酮原料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计划将氯胺酮原料药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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