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筹资投劳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筹资投劳不得成为固定筹集项目,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筹资投劳。所筹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筹资投劳必须严格管理。筹集资金部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农民筹集,经乡级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按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投劳和以物折资部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详细用工及物资安排计划,登记造册,由乡级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村民委员会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乡级、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批准的筹资投劳数额筹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变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筹资投劳。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加强对筹资投劳的管理。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定期检查筹资投劳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工程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及时将筹资投劳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筹资投劳的,农民有权拒绝。对于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项目实施。
1、违反“一事一议”程序、未达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规定人数同意签字的;
2、超出筹资投劳受益范围或数额限制的;
3、财务管理不规范,未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截留、挪用、贪污和浪费等问题的;
4、筹资投劳管理混乱,有弄虚作假、强制农民出资出劳或以资代劳行为的;
5、由于筹资投劳数额没有完成,导致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未完成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区、市)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农民筹资投劳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