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筹资投劳的筹集
第十三条 筹资(含集体自筹和以物折资,下同)和投劳折资总额应达到申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并不得突破。其中,投劳折资按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总额内统一核算。各省(区、市)筹资和投劳折资的具体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确定。各地应积极引导企业、个人等多渠道资金投入,共同完成项目建设的筹资投劳任务。
第十四条 筹资投劳的筹集可以按受益区的田亩或人口负担,具体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采取田亩分摊要根据项目区受益农户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并计算到每个承包农户。采取人口分摊要区分筹资和投劳,筹资以农户现有人口为基数,投劳以农户现有劳动力为基数。
第十五条 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对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需的投劳,农民只出工,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投劳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可由本人出资雇人出工,或者由本人出资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雇人完成投工任务,并报乡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筹资投劳应向农民出具合法的收据,并配合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将筹资投劳数额登记到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发放到农户。
第四章 筹资投劳的使用
第十七条 筹资投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使用。
第十八条 筹资投劳要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内安排完毕。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应在项目实施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农户的实际收入水平的劳动力承受能力,合理分配使用每年的筹资投劳任务,避免加重农民负担。筹资投劳不得跨项目使用,不得结转下一个工程项目使用。
第十九条 不得跨村投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农村劳动力。对于跨村受益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投劳,由乡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第二十条 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受益区范围内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投劳用于项目受益区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