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筹资投劳必须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筹资投劳的政策制定、检查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筹资投劳的管理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劳的组织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实施工作。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筹资投劳的程序
第六条 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应采取招标立项等有效措施,调动广大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资金的政策规定和项目建设任务的要求,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协助乡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搞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前的有关筹资投劳工作。
第八条 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村民委员会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及分户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效益及筹集方式等重要事项,以预案方式提出,在受益范围内向农民张榜公布。
第九条 预案公布后,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项目受益范围较小或居住比较的丘陵山区,也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征求意见。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或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或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应当依法产生。
第十条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的决议要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签字同意,作为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必要条件,否则,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不予受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一经通过,村民必须履行筹资投劳义务,不能拒绝。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国家批准立项后,由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及项目建设内容,确定项目筹资投劳任务,报经县级政府审查同意后,下达到有关乡级政府,分解落实到各行政村。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下达的筹资投劳任务,把筹资投劳任务落实到受益农户,重新张榜公布后,组织实施。筹资投劳情况报乡级政府、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