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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农办字[2003]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财政(务)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精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 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农民筹资投劳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来源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好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工作,协调好调动农民积极性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和农民的自筹资金(含以物折资)、劳务。其范围只限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筹资投劳纳入“一事一议”范围,实行专项管理。筹资投劳遵循“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筹集,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强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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