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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扶持库区农村移民发展生产,用于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及旅游业项目;
  (二)库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用于特困户生活救济和对移民进行技术培训;
  (四)解决三峡移民搬迁安置后的遗留问题;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扶持基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办”)按照三峡库区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口比例,分配到湖北省、重庆市以及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扶持基金按项目安排使用,具体由湖北省、重庆市以及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三峡库区移民的其他扶持资金按项目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扶持基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具体由湖北省、重庆市以及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移民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于每年9月底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办审批。
  第十三条 扶持基金年度支出预算经批准后,由湖北省、重庆市以及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月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根据扶持基金缴库情况和批复的支出预算拨付资金。扶持基金支出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406款“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支出”第840605项“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科目。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60日内,湖北省、重庆市以及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上年度扶持基金财务决算,并于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办审批。
  第十五条 扶持基金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入库。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地将扶持基金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湖北省、重庆市以及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扶持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扶持基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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