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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评估要求

  (一)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撰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和完整。

  (二)公司应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过程中形成的评估档案,并至少保存三年。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2007年度内部控制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2、2007年度内部控制评估结果概述

  分项说明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各部分的汇总得分。

  3、2007年度内部控制情况

  (1)基本情况

  (2)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4、2008年度改善内部控制的计划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应采用A4纸制作。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法人机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总经理应在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公司应当向保监会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送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估表、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改进情况表(详见附件一)、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改进计划表(详见附件二)的纸质文本和Word或PDF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可采用邮寄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cun_chang@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六)公司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送经董事会审议的法人机构200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向各地保监局报送分支机构200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我会或当地保监局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06〕6号)中所做规定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没有抵触的应继续执行。

  附件:1、内部控制缺陷改进情况表(上年度)(略)

  2、内控漏洞与缺陷改进计划表(本年度)(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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