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8〕16号)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切实提高寿险公司内控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分规则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采取评分制,寿险公司应对每一项评估点,从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分规则细化并修改如下:
(一)评估要点分值分配
在对各评估点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评分时,应根据公司经营实际将每一个评估点细化为若干评估要点,并按比例平均分配分值。假设某评估点的分值为w,某寿险公司根据公司实际将该评估点细化为n个评估要点,则每个评估要点的分值为w/n。
(二)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比例分配
1、满足健全性要求,即过程和风险被充分识别,且相关控制措施被明确规定的,可获得该项评估要点分值的20%;
2、在满足前项的基础上,控制措施合理的,可再获得该项评估要点分值的30%;
3、在满足前两项的基础上,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的,可再获得该项评估要点分值的50%。
(三)有效性评分的具体规则
1、一般评估的有效性根据抽样结果评分,具体规则如下:
(1)如果在抽样范围内未发生例外事项,则该项目得满分;
(2)如果在抽样范围内发生1个例外事项,应扩大一倍样本量进行重新测试。如果增加后的样本测试中没有发现其他例外事项,则该项目可得总分的50%。如果增加后的样本测试中发现了1个或多个例外事项,则该项目不得分。
(3)如果在抽样范围内发现两个或以上的例外事项,该项目不得分。
2、特殊评估点有效性的赋分
(1)内部控制政策、内部控制目标有效性的赋分
在对控制环境要素中的“内部控制政策”和“内部控制目标”这两个评估点进行评估时,根据其他所有评估点有效性的评分确定此两项评估点有效性的分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内部控制政策(内部控制目标)的有效性得分=内部控制政策(内部控制目标)有效性的满分×除内部控制政策和内部控制目标外的其他所有评估点的有效性实际得分占其他所有评估点有效性满分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