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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

  3.3 实验和综合分析

  (1)接收样品后,鉴别机构应着手启动鉴别工作,包括查找资料、确定实验方案、进行实验准备、联系相关实验单位、联系相关专家等。

  (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样品相关信息和样品表观特征查找必要的资料,如国外加工工艺、国内加工工艺、产品或产物特性、副产物或废物产生过程或来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手册、废物特性、废物依据等。

  (3)根据样品名称、特征和查找的相关资料确定初步的实验方案,实验方案要围绕委托要求和样品特征来做,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和固体废物特性。

  (4)实验分析应首先立足于鉴别机构自身的实验条件,尽量独立完成鉴别工作。鉴别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实验室和仪器以及人员,应获得相关的实验资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5)当鉴别机构本身不具备实验条件时,可将样品再委托专门实验室、分析测试机构进行分析,但应首先选择具有对外服务资质的实验和分析机构,在难以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专业研究机构进行样品的特征分析。

  (6)鉴别过程中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必要时应出具署名的专家意见。

  (7)进行必要的补充实验和分析。

  3.4 判定

  (1)根据查阅的资料、实验数据、结果或现象、专家咨询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原则和步骤对鉴别样品的属性进行判定。

  (2)原则上应明确样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3)如委托方需要明确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口废物或限制进口废物时,鉴别机构应明确样品的进口废物属性,并标明其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含量。

  3.5 编写报告

  (1)编写《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基本要求见附件。

  (2)鉴别报告要有报告编号、鉴别机构名称、单位负责人、完成时间、编写人签字、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告编号规则见附件。

  (3)鉴别结论应对并只对来样负责。

  3.6 结束

  (1)鉴别报告编写完成后,鉴别单位应尽快通知委托方或送样人。

  (2)将盖章的报告移交给委托方或委托方授权人,鉴别机构保留备份报告存档。

  (3)鉴别实验完成后鉴别机构应保留剩余样品至少十二个月。

  4 重新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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