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实验和综合分析
(1)接收样品后,鉴别机构应着手启动鉴别工作,包括查找资料、确定实验方案、进行实验准备、联系相关实验单位、联系相关专家等。
(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样品相关信息和样品表观特征查找必要的资料,如国外加工工艺、国内加工工艺、产品或产物特性、副产物或废物产生过程或来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手册、废物特性、废物依据等。
(3)根据样品名称、特征和查找的相关资料确定初步的实验方案,实验方案要围绕委托要求和样品特征来做,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和固体废物特性。
(4)实验分析应首先立足于鉴别机构自身的实验条件,尽量独立完成鉴别工作。鉴别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实验室和仪器以及人员,应获得相关的实验资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5)当鉴别机构本身不具备实验条件时,可将样品再委托专门实验室、分析测试机构进行分析,但应首先选择具有对外服务资质的实验和分析机构,在难以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专业研究机构进行样品的特征分析。
(6)鉴别过程中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必要时应出具署名的专家意见。
(7)进行必要的补充实验和分析。
3.4 判定
(1)根据查阅的资料、实验数据、结果或现象、专家咨询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原则和步骤对鉴别样品的属性进行判定。
(2)原则上应明确样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3)如委托方需要明确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口废物或限制进口废物时,鉴别机构应明确样品的进口废物属性,并标明其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含量。
3.5 编写报告
(1)编写《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基本要求见附件。
(2)鉴别报告要有报告编号、鉴别机构名称、单位负责人、完成时间、编写人签字、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告编号规则见附件。
(3)鉴别结论应对并只对来样负责。
3.6 结束
(1)鉴别报告编写完成后,鉴别单位应尽快通知委托方或送样人。
(2)将盖章的报告移交给委托方或委托方授权人,鉴别机构保留备份报告存档。
(3)鉴别实验完成后鉴别机构应保留剩余样品至少十二个月。
4 重新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