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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三、依据标准、检测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严格依据农药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应向所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索取,索取有困难的,可向生产企业所在省的农药检定所获取,该省药检所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
  (二)农药产品质量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外观;有效成分含量;乳液稳定性(对乳油、水乳剂、微乳剂产品);酸碱度或PH值;悬浮率(对可湿性粉剂、悬浮剂、悬乳剂产品);其它主要辅助指标(视剂型不同自定)。检测内容除常规项目外,重点检测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或其他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包括定性和定量)。
  (三)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判定,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或仅一项辅助指标(外观、pH值等辅助指标)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综判为合格产品;凡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乳液稳定性指标中一项不合格或两项以上辅助指标不合格的,综判为不合格。如在检测时发现产品中含有禁用或其他农药成分的,应在“农药市场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统计表”的“备注”栏中说明其种类及其含量(见附表1、附表2)。
  (四)农药标签判定原则。标签抽查结果按以下原则判定和统计:一是标签合格产品。标签内容与登记核准标签内容基本一致(见附表3)。二是假冒、伪造或无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见附表4)。三是标签严重不合格的农药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严重不合格:未标明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部分农药品种暂无中文通用名称的除外);随意扩大使用作物或防治范围的;未标注毒性标识的;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的(见附表5)。四是标签其他不合格农药产品。请详细注明不合格的原因(见附表6)。
  四、具体要求
  (一)抽查工作重心要下移。为确保广大农民真正用上“放心农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到县、乡(镇)、村农药经销单位抽取样品。
  (二)抽查工作程序要合法。要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以确保今后处理违法行为时,程序合法。
  (三)证据收集要完整。各级农业执法部门进行质量和标签抽查时,要对该批产品的进货时间、进货数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做好详细的调查笔录,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抽取样品后,在对该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前,各省应及时以特快专递形式与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联系,确定该产品是否来源于该生产企业,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及该企业的书面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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