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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除客户出金及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所述情况外,期货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

  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期货公司根据需要,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只能通过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为收取手续费、利息,支付席位费、电话费等,应在保证金封闭圈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间相互划款,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出具划拨资金专项说明及有关凭证。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为满足客户在不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需求,保证客户的交易结算,以自有资金临时补充结算准备金的,只能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说明该笔资金的用途。

  期货公司完成临时周转后需要将调入的资金划回自有资金账户的,只能从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并向主办结算银行出具有关凭证及相关说明,且累计划出金额不得大于前期累计划入金额。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应当完全隔离,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发生客户穿仓时应当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应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主办结算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说明该笔资金的用途。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允许的结算方式从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客户出金,不得将保证金划至自有资金账户后再从自有资金账户向客户出金。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时,收款人账户名称应与出金客户名称一致。

  期货公司客户急需调拨资金,要求期货公司将其资金从保证金封闭圈调拨至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账户时,期货公司应向结算银行出具说明,同时出具客户的资金权益凭证和书面申请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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