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人事部有关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国人厅发[2004]45号),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各地要广泛动员有关院校加强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质量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的培训,积极宣传组织应届毕业生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提高大学毕业生的质量意识,普及质量管理知识。
二、努力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服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具体职责分工,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做好考点确定、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等各环节的工作。
(一)2008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从2007年12月份开始,至2008年3月底截止。各地要加强与人事考试中心沟通,协商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和补报时间,并于12月20前将报名通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邮编:100088,Email: haoj@aqsiq.gov.cn)。各地务必将本地区考试报名信息通知相关企业,并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也将公布各省考试报名信息。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三)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必须设置考点,具备条件的各省中心城市也应设置考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做好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的统一征订工作,并请于2008年1月20日前将征订数量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五)各地要加强考前培训的管理工作。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由具有质量专业资格教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培训。严禁向考生搭售其他书籍。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地区2007年质量专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试结果、注册登记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于2007年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总局人事司和质量管理司。
三、2008年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安排
2008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6月22日,具体安排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