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30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请示》(上海汇发[2005]19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精神,同意你分局在完善监管框架下,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外汇市场建设为基本原则,按照以下批复意见在浦东新区进行外汇管理体制创新,支持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一、同意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参与试点的银行、跨国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和技术保障措施,试点银行应当向你分局报送试点的跨国公司外汇账户和收支情况。
二、同意在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者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参加试点的跨国公司和银行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对资金收付的有效管理。离岸账户收入范围为境外成员公司汇入的外汇资金和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局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成员公司汇款。跨国公司利用离岸账户吸收的境外成员公司的资金,应当纳入外债统计。境内成员公司不得将离岸账户资金调入境内使用,对离岸账户向境内其他账户汇入资金,视同从境外汇入资金管理。境内银行吸收境外存款所涉外汇管理事宜,总局另行规定。
三、同意跨国公司购汇向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跨国公司在开展境外放款业务时,可以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规定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业务。
四、你分局应当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规定的资格条件认定跨国公司境外放款资格,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的中资跨国公司,确有实际需求的,你分局可以另行上报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