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申请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信函的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已经开通网上受理听证申请的,以网络系统显示的提交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及时向听证事项承办机构出具案卷移交单调取卷宗,听证事项承办机构应在3日内向法制机构移交听证所需材料。
当事人直接向听证事项承办机构提交听证申请的,听证事项承办机构应在3日内将听证申请及听证所需材料移交给法制机构。
第二十八条 法制机构在3日内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提出申请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听证申请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法制机构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
(五)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限、途径;
(六)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三十条 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要求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名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中的权利义务等;
(三)听证事项承办机构陈述人提出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意见;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质证、辩论、提出理由和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听证参加人的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法制机构应在6日内将听证报告书报听证机关主管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时将上述材料复制件和听证笔录移送听证事项承办机构。听证事项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听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