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要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三、统一标准,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流程
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既要在总体上坚持统一标准,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到在具体操作上简便易行。
(一)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分类和归档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原则上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1.审批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2.日常管理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低保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
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
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确保其可读可用。
(二)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期限。
审批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整理方案。
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保管期满后,地方综合档案馆可将适当比例的档案抽样接收进馆。
(三)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低保经办机构保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指导、检查。保管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保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安全。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低保对象查阅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利用者不得丢失、销毁、涂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