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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有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180号 2004年8月13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全面反映政策性银行风险状况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各有关部门对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的重视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建立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
  各政策性银行应参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04年统计报表数据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32号)进行资本充足率试行,报送资本充足率有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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