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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10、报备披露信息监督管理管辖。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本辖区直销企业报备、披露信息,查处报备、披露信息中的违法行为。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中发布虚假信息及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应当将线索和证据移送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建立健全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11、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探索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12、建立警示提示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直销企业出现问题苗头,要适时提醒;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指正,提出告诫,督促企业整改;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要定期公布;在对涉嫌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认真查处后,对典型案件要择机公布。

  13、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直销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重点掌握本辖区查办案件的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定期交流直销企业准入和直销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14、建立直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要求,汇集直销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指标,设定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4个等级标准,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直销企业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五、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直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招募活动的;

  (2)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的;

  (3)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销售活动的;

  (4)直销企业超出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5)直销企业超出产品核准范围直销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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