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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2
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充分发挥药师保护患者用药权益的作用,更好地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药师准入标准、配备标准、管理制度、工作模式、岗位职责以及临床药师工作的评价体系,促进临床药师制的健康发展。
  二、试点内容
  (一) 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与配备标准。
  试点医院根据临床药师任职专业技术基本要求(附件1)选配临床药师,并根据床位数和医疗服务量确定临床药师数量,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不少于3名。
  (二)临床药师根据工作职责(附件2)开展工作,工作中注意探讨总结积极有效的工作模式。
  三、试点安排
  (一)试点工作周期为2年。
  (二)启动阶段:2007年10月-12月。召开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会议,布置试点工作,对试点医院临床药师进行集中培训。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月~2009年12月。试点医院按要求进行试点。期间,卫生部医政司将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医院进行中期评估、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实施阶段末期组织专家组对经过自评的试点医院,进行复评(附件3)。
  (四)总结阶段:2010年1月~2月。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议,讨论完善临床药师制的相关工作制度,起早有关规范化管理文件。
  附件:1.临床药师任职专业技术基本要求
  2.临床药师工作职责
  3.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评估方案

  附件1
临床药师任职专业技术基本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基础理论知识
  掌握临床药学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包括:解剖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与临床药理学、药剂学与生物药剂学、药动学、药物化学、生物化学、临床药物治疗学、医药伦理学等。
  (二)相关理论知识
  了解与临床药学相关的理论知识。包括:医学基础理论与临床医学基本理论和其他相关知识,如诊断学基础、临床检验学、微生物学、传染病学、免疫学、遗传病学、医学心理学、医学统计学和循征医(药)学等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三)学识水平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或掌握国内外有关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并能在实践中应用;能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语文献;掌握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专业学历与实践能力
  (一)高等医药院校大学本科临床药学专业或全日制药学专业毕业本科以上学历,通过规范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临床药师专业技术职称。
  (二)临床药师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实践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40周,平均每周在临床参与临床用药相关工作的实践时间不得少于80%。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力
  1.符合专科化、专职化要求,对某临床专科或药理学分类的某一类药物,能运用药学知识与技能对疾病的药物治疗提出意见与建议;具有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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