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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

……

2.1.3

响应性评审

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资源配备计划

……

技术负责人

……

其他主要人员

……

施工设备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

……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2.2

详细评审标准

单价遗漏

……

付款条件

……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投标报价:     

其他评分因素: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资源配备计划

……

……

……

2.2.4(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其他主要人员

……

……

……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偏差率

……

……

……

2.2.4(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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