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交通部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或其指定、授权的相关人员自主发布;也可由新闻发言人同时邀请部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席发布。
(三)以交通部名义或交通部与其他部门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由交通部新闻办公室提出有关会商意见,确需由交通部牵头举行的,可由部新闻发言人或由其指定、授权的相关人员自主发布;也可由其邀请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出席发布。
(四)其他以部名义召开的新闻通气会、吹风会、媒体见面会、记者招待会,均需经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同意,可由其或指定、授权或邀请的有关人员出席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交通行业各单位新闻发布工作要首先做到定期发布,逐步过渡到以定点自主发布为主,邀请和组织发布为辅,进一步增强交通行业信息公开,努力做到客观、真实、诚信、透明。
第十八条 鼓励和欢迎广大媒体参加交通新闻发布会,进行新闻采访,鼓励和支持媒体深入交通行业进行深入采访报道。具备条件的新闻发布会,应在交通部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交通行业各单位领导、新闻发言人以及被邀请指定和授权代表本单位本系统接受采访的人员,其接受采访的主题和内容要始终坚持有利于交通行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受众对交通事业关心、爱护和支持,有利于交通热点、焦点问题的解疑释惑、化解争议、解决矛盾,有利于展现政府形象、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条 交通新闻采访应遵循采访媒体与被采访对象自愿、采访提纲协调一致、报道作品尊重被采访者意愿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交通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申请被采访对象为交通部领导或其他对外代表交通部名义的人员,应向交通部新闻办公室正式函商,由部新闻办公室正式答复同意后方可对采访对象进行采访。
(二)申请被采访对象为交通部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应由各单位新闻宣传联络员正式答复同意后方可对采访对象进行采访。
(三)因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部新闻办公室和各单位新闻宣传联络员可调整、指定和邀请其他有关人员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