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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3.1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3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3.4 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3.5 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3.6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7 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8 安全评价单元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需要,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4 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4.1 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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