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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三)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要求,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四)根据《证券法》要求,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损失。

  (五)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

  (六)就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业务经营带来的影响予以充分评估,进行敏感性分析,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敏感性分析报告应当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七)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增加公积金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披露等工作。

  (一)高度重视200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等工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公司年度报告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重大会计差错和会计舞弊行为,公司应当进行责任认定,予以责任追究。

  (二)在2008年4月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送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净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专项审计报告、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客户资金安全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并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上述报告的电子版。

  (三)在2008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本公司网站公开披露2007年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四、认真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准则,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完善审计执业规程,客观、审慎地发表审计意见,并对证券公司金融资产分类及变更、公允价值确定、减值准备计提、关联方交易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2007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充分、如实地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限制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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