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披露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处理、利润分配行为,保障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稳健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依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二)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三)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初始成本、期初公允价值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披露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四)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审慎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事项,如实予以确认;对各项应收款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禁止变相不计或少计坏账准备。
(五)对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以及营销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预计损失,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
(六)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严格区分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操纵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二、证券公司应当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合理分配利润,保持公司发展后劲。
(一)充分考虑证券行业特点和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二)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按照税后利润的10%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