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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第二十一条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原药产品标签可以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

  第二十四条 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剧毒、高毒农药产品,不得使用与医药产品(如口服液)相似的包装,其他农药产品使用与医药产品相似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注明显的警示内容或像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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