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对于已实施维修的每一列出的仪表和设备项目,确保在恢复II类运行使用之前,使其状态至少相当于已批准的II类状态的程序。
(8) 填写CCAR-43部第43.19条所需的维修记录的程序,表明由于列出的仪表或设备项目故障而每次中断II类运行的日期、机场和原因。
(b) 本条需要的台架校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校验应当由持有相应等级的合格修理站实施。
(2) 校准应当包括拆下仪表或设备并实施以下工作:
(i) 目视检查:清洁度、可能发生的故障以及零件是否需要润滑、修理、或更换;
(ii) 该次目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纠正;
(iii) 除非在装有该仪表或设备项目的飞机经批准的II类手册中另有规定,校准至少要达到制造商的规范。
(c) 在12个日历月的一个维修周期之后,如果某些设备的性能表明有理由申请延长,可以批准延长校验、测试和检查周期的申请。
附录C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
1 在指定为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的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所需的导航行性能能力如下:
(a) 侧向航迹误差的标准偏差应当低于11.7千米(6.3海里)。标准偏差是对于平均值的数据的统计量度。平均值为零千米(海里)。对于该平均值±1的标准偏差包括了大约68%的数据,±2的标准偏差包括了大约95%的数据。
(b) 航空器偏离已放行的航迹55.6千米 (30海里)或以上的飞行时间占飞行时间的比例应当低于5.3×10-4 (在1887飞行小时中不到1小时)。
(c) 航空器偏离已放行的航迹92.6千米与129.6千米(50海里与70海里)之间的飞行时间占总飞行时间的比例应低于13×10-5(在7693飞行小时中不到1小时)。
2 申报飞行计划时,如果空中交通管制能够确认可以为该航空器配备适当的间隔,而使该次飞行不会干扰其他符合第91.607条要求的航空器运行或增加它们的负担时,空中交通管制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对于该次特定的飞行偏离第91.607条的要求。
附录D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
1 定义
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一般是指在飞行高度8900米(29000英尺)(含)和飞行高度12500米(41000英尺)(含)之间使用300米(1000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任何空域。(我国国内实施RVSM运行的空域是飞行高度8900米(29100英尺)(含)至12500米(41100英尺)(含)。RVSM空域是特殊资格空域,运营人及其运营的航空器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方可进入。空中交通管制机构通过提供航线计划信息告知RVSM的运营人。本附录第8条规定了RVSM适用的空域。
RVSM航空器组:经局方批准的一组航空器,其中每架航空器都满足下列条件:
(a) 航空器按相同的设计制造,并按相同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批准。
(b) 每架航空器的静压源按相同的方式和位置安装。同组的航空器应使用同样的静压源误差校正装置。
(c) 为满足本附录对RVSM设备的最低要求,每架航空器上安装的航空电子组件应当:
(1) 按同一制造商的规范制造,并具有同样的件号;
(2) 如果申请人证明该设备能达到同样的系统性能,可以是不同的制造商或件号。
没有归组的RVSM航空器:获得批准进行RVSM运行的单个航空器。
RVSM飞行包线:RVSM飞行包线包括航空器在RVSM空域内进行巡航飞行使用的马赫数范围、重量/大气气压比和高度值的范围。RVSM飞行包线的定义如下:
(a) 完全RVSM飞行包线的范围限定如下:
(1) 高度飞行包线从飞行高度8900米(29000英尺)(含)(国内8900米(29100英尺)(含))向上扩展至下列高度中的最低值:
(i) 飞行高度12500米(41000英尺)(含)(国内12500米(41100英尺)(含))(RVSM高度的高限);
(ii) 航空器的最大审定高度;
(iii) 由巡航推力、抖颤或其他飞行限制的高度。
(2) 空速飞行包线扩展范围:
(i) 从缝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续航(等待)空速或机动飞行空速,二者中的较低值;
(ii) 至最大的运行空速(Vmo/Mmo)或由巡航推力、抖颤或其他飞行限制的空速,二者中的较低值。
(3) 本定义的(1)和(2)规定的飞行包线范围内,各种可允许的总重。
(b) 基本RVSM飞行包线的边界与完全RVSM飞行包线相同,但空速飞行包线不同;空速飞行包线的范围:
(1) 从缝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续航(等待)空速或机动飞行空速,二者中的较低值;
(2) 至完全RVSM飞行包线规定的马赫/空速上限,或者某一特定的较低值,但不低于远程巡航马赫数加0.04马赫,除非又进一步受到现有巡航推力、抖颤或其他飞行因素的限制。
2 航空器的批准
(a) 如果局方认为航空器符合本节的规定,可以批准该航空器的运营人进行RVSM运行。
(b) 申请人应提交适当的数据包以取得航空器的批准。数据包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 RVSM航空器组或没有归组航空器的识别;
(2) 适用于该航空器的RVSM飞行包线的定义;
(3) 用于表明符合本节所适用的RVSM航空器要求的文件;
(4) 为确保获准使用该数据包的航空器满足RVSM航空器要求而进行的合格性检测。
(c) 所有航空器的高度保持设备。为了批准一个航空器组或者一个没有归组的航空器进行RVSM运行,局方应当确认该航空器符合下列要求:
(1) 该航空器应当装备二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
(2) 该航空器应当装备至少一个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i) 当该航空器在无颠簸、无阵风的条件下进行直飞或平飞时,该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可以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20米(65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ii) 如果航空器在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装有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并带有管理/性能系统数据输入,该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可以在无颠簸、无阵风的条件下,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40米 (130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3) 航空器应当装备有高度警告系统,当显示给机组人员的高度偏离选定的高度超过下列值时,系统告警:
(i) 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为±90米(300英尺);
(ii) 1997年4月9日之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为±60米(200英尺);
(d) 高度测量系统误差。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组,局方应当确认高度测量系统误差被控制在下列范围内:
(1) 在基本RVSM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达到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25米(80英尺)。
(2) 在基本RVSM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加上3个标准偏差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60米(200英尺)。
(3) 在完全RVSM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40米(120英尺)。
(4) 在完全RVSM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加上3个标准偏差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75米(245英尺)。
(5) 必要的运行限制。如果申请人表明,其航空器以其他方式符合高度系统误差限制要求,局方则可以对申请人的航空器做出运行限制,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的绝对值大于25米(80英尺)时,和/或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加上3个标准偏差值的绝对值大于60米(200英尺)时,限制该航空器在有关的基本RVSM飞行包线区域内的运行,或者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的绝对值大于40米(120英尺)时,和/或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加上3个标准偏差值的绝对值大于75米(245英尺)时,限制该航空器在有关的完全RVSM飞行包线区域内的运行。
(e) 高度系统误差限制。为了批准在 1997年4月9日之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组,局方应当确认其高度系统误差值被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1) 在完全RVSM飞行包线内某点,当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25米(80英尺)。
(2) 在完全RVSM飞行包线内某点,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加上3个标准偏差值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60米(200英尺)。
(f) 没有归组航空器的高度测量系统误差限制。局方批准没有归组航空器时,应当确认其高度测量系统误差值被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1) 对于基本RVSM飞行包线里的每种情况,其残余静压源误差值加上航空电子设备误差最大绝对值,不得大于49米(160英尺)。
(2) 对于完全RVSM飞行包线里的每种情况,其残余静压源误差值加上航空电子设备误差的最大绝对值,不得大于60米(200英尺)。
(g) 实施缩小垂直间隔(RVSM)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具备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能力。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航空器应当安装7.0或更新版本的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TCAS-II)。
(h)如果局方核实申请人的航空器满足本节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 运营人批准
(a) 以运行规范或批准书的形式,批准运营人在RVSM空域内运行。在批准RVSM运行之前,局方应当核实运营人的航空器已按照第2节或本附录的规定得到批准,该运营人应当遵守本节的规定。
(b) 申请人应当以局方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出在RVSM空域内批准运行的申请。
(c)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经批准的RVSM维修大纲,根据本附录的要求列出了RVSM航空器的维修程序。每个大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 定期检查、功能飞行试验和维修检查程序,并有可接受的维修方法,以保证持续达到RVSM航空器的要求。
(ii) 质量保证大纲,旨在确保航空器检测设备持续的精度和可靠性,以确定其符合RVSM航空器的要求。
(iii) 航空器重新达到RVSM要求的程序。
(2) 对按照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运行的申请人,应提交驾驶员初始和复训训练大纲。
(3) 政策和程序。按照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申请人,应提交能确保安全运行RVSM的政策和程序。
(d) 验证和演示。运营人以局方规定的方式,提供证据证明:
(1) 有能力运行和维修其申请批准的在RVSM空域里运行的各航空器或航空器组。
(2) 每个驾驶员充分了解RVSM要求、政策和程序。
4 RVSM的运行
(a) 申请批准在RVSM空域里运行的人员,应当在发给空中交通管制的飞行计划里说明有关RVSM运营人和航空器的状况。各运营人应当通过适当的飞行计划,证明其对所飞航线的RVSM适用性。
(b) 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在发给空中交通管制的飞行计划里说明运营人或航空器已获准进行 RVSM运行,或能在要求批准RVSM的航线或地区运行:
(1) 运营人已得到局方的批准允许进行此类运行;
(2) 该航空器已获批准,并符合本附录第2条的要求。
5 偏离的批准
局方可以批准航空器的运营人偏离第91.607条对RVSM空域内特定飞行的要求,当运营人未能按照本附录第3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并且如果:
(a) 运营人向管制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提出了适当的要求(此要求应在运行前至少 48小时提出,除非由于特殊情况的限制而无法提出);
(b) 在发出该次飞行的飞行计划时,空中交通管制机构应当确定向航空器提供适当的飞行间隔,确定该飞行不会干扰或影响已根据本附录第3条获准进行RVSM运行的运营人的运行。
6 高度保持误差的报告
当航空器出现下列高度保持状况时,应当向局方报告情况:
(a) 垂直误差总值达到或超过90米(300英尺);
(b) 高度系统误差总值达到或超过75米(245英尺);
(c) 偏离指定的高度达到或超过90米(300英尺)。
7 批准的取消或修改
局方认为运营人没有遵守或无法遵守本附录或本规章G章里的规定,局方可以修改运行规范以取消或限制RSVM批准。例如,提出修改、取消或限制的理由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人:
(a) 在RVSM空域内高度保持误差方面出现一次或多次超限;
(b) 未及时地做出有效的反应,查出并修正高度保持误差;
(c) 未报告高度保持误差。
附录E
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1 飞机的I和I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
│序 │ 参数名称 │测量范围 │记录间隔 │ 精度限制 │
│号 │ │ │(秒) │(传感器输 │
│ │ │ │ │入与记录器 │
│ │ │ │ │的读出相比 │
│ │ │ │ │ 较) │
├─────┼───────────┼───────────┼───────────┼──────┤
│1 │时间(能得到时用世界协 │24小时 │4 │±0.125%每 │
│ │调时,否则用经过的时间│ │ │小时 │
│ │) │ │ │ │
├─────┼───────────┼───────────┼───────────┼──────┤
│2 │气压高度 │-300米(-1000英尺)~飞 │1 │±30米~±20│
│ │ │机最大审定高度+1500米(│ │0米(±100英 │
│ │ │+5000英尺) │ │尺~±700英 │
│ │ │ │ │尺) │
├─────┼───────────┼───────────┼───────────┼──────┤
│3 │指示空速 │95千米/小时(50海里/小 │1 │±5% │
│ │ │时)~最大VS0(注1) │ │±3% │
│ │ │VS0~1.2 VD(注2) │ │ │
├─────┼───────────┼───────────┼───────────┼──────┤
│4 │航向 │360° │1 │±2° │
├─────┼───────────┼───────────┼───────────┼──────┤
│5 │垂直加速度 │-3g~+6g │0.125 │最大范围的 │
│ │ │ │ │±1%,不包 │
│ │ │ │ │括原始数据 │
│ │ │ │ │误差的5% │
├─────┼───────────┼───────────┼───────────┼──────┤
│6 │俯仰姿态 │±75° │1 │±2° │
├─────┼───────────┼───────────┼───────────┼──────┤
│7 │横滚姿态 │±180° │1 │±2° │
├─────┴─────┬─────┴─────┬─────┴─────┬─────┴──────┤
│8 │无线电发送键 │通-断(离散量) │1 │
├─────┬─────┴─────┬─────┴─────┬─────┴─────┬──────┤
│9 │每台发动机功率(注3) │全程 │1(每台发动机) │±2% │
├─────┼───────────┼───────────┼───────────┼──────┤
│10 │后缘襟翼或驾驶舱的控制│全程或每一离散位置 │2 │±5%或按照 │
│ │选择 │ │ │驾驶员指示 │
│ │ │ │ │器的读数 │
├─────┼───────────┼───────────┼───────────┼──────┤
│11 │前缘缝翼或驾驶舱的控制│全程或每一离散位置 │2 │±5%或按照 │
│ │选择 │ │ │驾驶员指示 │
│ │ │ │ │器的读数 │
├─────┴─────┬─────┴─────┬─────┴─────┬─────┴──────┤
│12 │反推位置 │收回、过渡和展开 │1(每台发动机) │
├─────┬─────┴─────┬─────┴─────┬─────┴─────┬──────┤
│13 │地面扰流板/速度刹车选 │全程或每一离散位置 │1 │±2%,除非 │
│ │择 │ │ │要求更高的 │
│ │ │ │ │精度 │
├─────┼───────────┼───────────┼───────────┼──────┤
│14 │外界大气温度 │传感器范围 │2 │±2℃ │
├─────┴─────┬─────┴─────┬─────┴─────┬─────┴──────┤
│15 │自动驾驶仪/自动油门/自│离散量的适当组合 │1 │
│ │动飞行控制系统方式和衔│ │ │
│ │接状态 │ │ │
├───────────┴───────────┴───────────┴────────────┤
│注:上述15个参数满足I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规范。 │
├─────┬───────────┬───────────┬───────────┬──────┤
│16 │纵向加速度 │±1g │0.25 │最大范围的 │
│ │ │ │ │±1.5%,不 │
│ │ │ │ │包括原始数 │
│ │ │ │ │据误差±5% │
├─────┼───────────┼───────────┼───────────┼──────┤
│17 │横向加速度 │±1g │0.25 │最大范围的 │
│ │ │ │ │±1.5%,不 │
│ │ │ │ │包括原始数 │
│ │ │ │ │据误差±5% │
├─────┼───────────┼───────────┼───────────┼──────┤
│18 │驾驶员的输入和/或控制 │全程范围 │1 │±2°,除非 │
│ │舵面位置-主控制(俯仰 │ │ │要求更高的 │
│ │、横滚、偏航)(注4) │ │ │精度 │
├─────┼───────────┼───────────┼───────────┼──────┤
│19 │俯仰配平位置 │全程范围 │1 │±3%,除非 │
│ │ │ │ │要求更高的 │
│ │ │ │ │精度 │
├─────┼───────────┼───────────┼───────────┼──────┤
│20 │无线电高度 │-6米~750米(-20英尺~2│1 │在低于150 │
│ │ │500英尺) │ │米(500英尺 │
│ │ │ │ │)时,±0.6 │
│ │ │ │ │米(±2英尺) │
│ │ │ │ │或±3% (取 │
│ │ │ │ │较大值); │
│ │ │ │ │在高于150 │
│ │ │ │ │米(500英尺 │
│ │ │ │ │),±5% │
├─────┼───────────┼───────────┼───────────┼──────┤
│21 │下滑道偏离 │信号作用范围 │1 │±3% │
├─────┼───────────┼───────────┼───────────┼──────┤
│22 │航向道偏离 │信号作用范围 │1 │±3% │
├─────┴─────┬─────┴─────┬─────┴─────┬─────┴──────┤
│23 │通过指点信标 │离散量 │1 │
├───────────┼───────────┼───────────┼────────────┤
│24 │主警告 │离散量 │1 │
├─────┬─────┴─────┬─────┴─────┬─────┴─────┬──────┤
│25 │导航1和2的频率选择(注5│全程 │4 │按照安装情 │
│ │) │ │ │况 │
├─────┼───────────┼───────────┼───────────┼──────┤
│26 │测距机1和2的距离(注5 │0~370千米 │4 │按照安装情 │
│ │ │ │ │况 │
└─────┴───────────┴───────────┴───────────┴──────┘
┌─────────────────────────────────────────┐
│和注6) │
├──────┬─────────────┬─────────────┬──────┤
│27 │起落架邻近电门状态 │离散量 │1 │
├──────┼─────────────┼─────────────┼──────┤
│28 │GPWS(近地警告系统) │离散量 │1 │
├──────┼──────┬──────┴──────┬──────┼──────┤
│29 │迎角 │全程 │0.5 │按照安装情况│
├──────┼──────┴──────┬──────┴──────┼──────┤
│30 │每一液压系统(低压) │离散量 │2 │
├──────┼──────┬──────┴──────┬──────┼──────┤
│31 │导航数据(经 │按照安装情况 │1 │按照安装情况│
│ │度/纬度、地 │ │ │ │
│ │速和偏流角)(│ │ │ │
│ │注7) │ │ │ │
├──────┼──────┼─────────────┼──────┼──────┤
│32 │起落架或起落│离散量 │4 │按照安装情况│
│ │架选择手柄位│ │ │ │
│ │置 │ │ │ │
├──────┴──────┴─────────────┴──────┴──────┤
│注:上述32个参数满足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规范。 │
└─────────────────────────────────────────┘
注1:VS0是指着陆构型下的失速速度或最小稳定飞行速度。
注2:VD是指设计俯冲速度。
注3:记录足够的输入信息来确定功率。
注4:对于传统控制系统的飞机,采用“或”关系。对于非机械控制系统的飞机,则采用“和”关系。对于采用了分裂式舵面的飞机,可以采用输入信息的适当组合来替代分别记录每一舵面的位置。
注5:如果有可用的数字形式信号。
注6:首选应记录来自惯性导航系统或其他导航系统的经度和纬度。
注7:如果信号易于采用。
如果有更多的记录容量,应当考虑记录下述附加信息:
(a) 来自于电子显示系统如电子飞行仪表系统(EFIS)、航空器中央电子监视系统(ECAM)和发动机指示和机组告警系统(EICAS) 的工作信息。采用下列优先顺序:
(1) 如果没有记录来自其他信息源的相关信息,则应记录由飞行机组选择的与预期飞行航迹相关的参数,如:气压高度设定,选择高度,选择空速、决断高以及自动飞行系统衔接和方式的指示。
(2) 显示系统的选择/状态,如航段(SECTOR)、计划(PLAN)、360o罗盘(ROSE)、导航(NAV)、气象(WXR)、复合(COMPOSITE)、拷贝(COPY)等。
(3) 警告和告警。
(4) 在执行应急程序和检查单情况下,所显示页面的识别。
(b) 包括有关所施加刹车的制动信息,用于着陆时冲出跑道和中断起飞的调查。
(c) 附加发动机信息(发动机压力比、高压涡轮转速、排气温度、燃油流量等)
2 飞机的I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在下述规范中,没有(*)标记的参数是强制要求记录的,
对于有(*)标记的参数,如果飞机系统或操纵飞机的飞行
机组使用了该参数的信息数据源,则要求记录该参数。)
1、气压高度
2、指示空速或校准空速
3、空-地状态和每一起落架的空地传感器,如适用
4、全温或外部大气温度
5、航向 (飞行机组主参考)
6、垂直加速度
7、横向加速度
8、纵向加速度(机轴)
9、时间或相对时间计算
10、导航数据*:偏流角、风速、风向、纬度/经度
11、地速*
12、无线电高度*
13、俯仰姿态
14、横滚姿态
15、偏航或侧滑角*
16、迎角*
17、发动机推力/功率:每台发动机的推力/功率,驾驶舱油门/推力杆位置
18、反推状态*
19、发动机推力指令*
20、发动机推力目标*
21、发动机引气活门位置*
22、附加发动机参数*:发动机压气比(EPR), N1, 指示的震动级别, N2, 发动机排气温度(EGT), 油门杆角度(TLA), 燃油流量, 燃油关断手柄位置,N3
23、俯仰配平舵面位置
24、襟翼*:后缘襟翼位置,驾驶舱控制选择
25、缝翼*:前缘襟翼(缝翼)位置, 驾驶舱控制选择
26、起落架*:起落架或起落架选择手柄的位置
27、偏航配平舵面位置*
28、横滚配平舵面位置*
29、驾驶舱俯仰配平控制输入的位置 *
30、驾驶舱横滚配平控制输入的位置 *
31、驾驶舱偏航配平控制输入的位置 *
32、地面扰流板和速度刹车*:地面扰流板位置,地面扰流板的选择,速度刹车位置,速度刹车的选择
33、除冰和/或防冰系统的选择*
34、液压压力(每一系统)*
35、燃油量*
36、交流电汇流条状态*
37、直流电汇流条状态*
38、辅助动力装置引气活门位置*
39、计算重心*
40、警告
41、主飞行控制舵面和驾驶员的主飞行控制输入:俯仰轴,横滚轴,偏航轴
42、通过指点信标
43、每一导航接收机的频率选择
44、人工无线电发射键控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同步基准
45、自动驾驶仪/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控制系统(AFCS)方式和接通状态*
46、选择的大气压力设定*:机长、副驾驶
47、选择高度(驾驶员可选择的所有工作模式)*
48、选择速度(驾驶员可选择的所有工作模式)*
49、选择马赫数(驾驶员可选择的所有工作模式)*
50、选择垂直速度(驾驶员可选择的所有工作模式)*
51、选择航向(驾驶员可选择的所有工作模式)*
52、选择航迹(驾驶员可选择的所有工作模式)*:航线/预期航迹, 航迹角
53、选择决断高*
54、电子飞行仪表系统(EFIS)显示格式*:机长,副驾驶
55、多功能/发动机/告警显示模式*
56、 近地警告系统(GPWS)/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地面避撞系统(GCAS)状态*: 地形显示模式的选择(包括自动显示状态),地形告警,警戒和警告,以及咨询,开关电门位置
57、低压警告*:液压压力,气压压力
58、计算机失效*
59、客舱失压*
60、空中交通防撞系统(TCAS)/机载防撞系统(ACAS)*
61、结冰探测*
62、每台发动机的震动警告*
63、每台发动机的超温警告*
64、每台发动机的滑油低压警告*
65、每台发动机的超速警告*
66、风切变警告*
67、操纵失速保护,抖杆器和推杆器的触发*
68、驾驶舱内所有的飞行控制输入力*:方向盘,操纵杆,方向舵脚蹬的驾驶舱输入力
69、垂直偏差*: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道,微波着陆系统(MLS)倾角,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近进航道
70、水平偏差*:仪表着陆系统(ILS)航向道, 微波着陆系统(MLS)方位角,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近进航道
71、测距装置(DME)1和2的距离*
72、主导航系统参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 惯性导航系统(INS),全向信标/测距装置(VOR/DME), 微波着陆系统(MLS), 罗兰 C(Loran C), 仪表着陆系统(ILS)
73、刹车*: 左、右刹车压力,左、右刹车脚蹬位置
74、日期*
75、事件记录标志*
76、平视显示使用中*
77、辅助目视显示工作中*
附录F
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1 旋翼机IV和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
│ 序 │ 参数名称 │ 测量范围 │ 记录间隔 │精度限制(传 │
│ 号 │ │ │ (秒) │ 感器输入 │
│ │ │ │ │与记录器的读 │
│ │ │ │ │ 出相比较) │
├──────┼─────────────┼─────────────┼─────────────┼───────┤
│1 │时间(能得到时用世界协调时 │24小时 │4 │±0.125%每小 │
│ │,否则用经过的时间) │ │ │时 │
├──────┼─────────────┼─────────────┼─────────────┼───────┤
│2 │气压高度 │-300米(-1000英尺)~航空器 │1 │±30米~±200 │
│ │ │最大审定高度+1500米(+5000 │ │米 │
│ │ │英尺) │ │(±100英尺~±│
│ │ │ │ │700英尺) │
├──────┼─────────────┼─────────────┼─────────────┼───────┤
│3 │指示空速 │同安装的测量系统 │1 │±3% │
├──────┼─────────────┼─────────────┼─────────────┼───────┤
│4 │航向 │360°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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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垂直加速度 │-3g~+6g │0.12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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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俯仰姿态 │±75° │0.5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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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横滚姿态 │±180° │0.5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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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无线电发送键 │通-断(离散量)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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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每台发动机功率(注1) │全程 │1(每台发动机)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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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主旋翼转速 │50~130% │0.5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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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驾驶员的输入和/或控制舵面 │全程范围 │1 │±2%,除非要 │
│ │位置-主控制(总桨距、纵向 │ │ │求更高的精度 │
│ │桨距、横向桨距、尾桨脚蹬)(│ │ │ │
│ │注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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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一液压系统(低压) │离散量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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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外界大气温度 │传感器范围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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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自动驾驶仪/自动油门/自动飞│离散量的适当组合 │1 │
│ │行控制系统方式和衔接状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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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增稳系统的接通 │离散量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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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15个参数满足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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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主减速箱的滑油压力 │按照安装情况 │1 │按照安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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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主减速箱的滑油温度 │按照安装情况 │2 │按照安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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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偏航加速度(或偏航速率) │±1g │0.25 │最大范围的±1 │
│ │ │ │ │.5%,不包括 │
│ │ │ │ │原始数据误差 │
│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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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吊挂负载力 │审定负载的0~200% │0.5 │最大范围的±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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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纵向加速度 │±1g │0.25 │最大范围的±1 │
│ │ │ │ │.5%,不包括 │
│ │ │ │ │原始数据误差 │
│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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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横向加速度 │±1g │0.25 │最大范围的±1 │
│ │ │ │ │.5%,不包括 │
│ │ │ │ │原始数据误差 │
│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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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无线电高度 │-6米~750米(-20英尺~2500 │1 │在低于150米( │
│ │ │英尺) │ │500英尺)时, │
│ │ │ │ │±0.6米(±2英 │
│ │ │ │ │尺)或±3%(取 │
│ │ │ │ │较大值);在 │
│ │ │ │ │高于150米(50 │
│ │ │ │ │0英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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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滑道偏离 │信号作用范围 │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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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航向道偏离 │信号作用范围 │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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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通过指点信标 │离散量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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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主警告 │离散量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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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导航1和2的频率选择(注3) │全程 │4 │按照安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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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测距机1和2的距离(注3和注4)│0~370千米 │4 │按照安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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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导航数据(经度、纬度、地速)│按照安装情况 │2 │按照安装情况 │
│ │(注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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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起落架或起落架选择手柄位置│离散量 │4 │按照安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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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30个参数满足I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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