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
(商合批〔2007〕1011号)
山东省外经贸厅:
《关于赋予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请示》(鲁外经贸外经字〔2007〕932号)悉。
根据我部《
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勘查院)在如下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一、承包境外地质矿产工程的勘查、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
二、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三、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
请督促勘查院在批复下达六个月内办理海关、外汇、工商、税务等手续及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到你厅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到你厅办理资格证书的年审手续;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申请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