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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一)引导标志、标记牌:
  1.跑道标志(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
  3.滑行引导标记牌;
  4.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和标记牌。
  (二)助航灯光
  1.跑道灯光(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线反光标志物)。
  第九十三条 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停止机场供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助航灯光系统的各类灯具进行检测,保证各类灯具的光强、颜色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第九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做好变配电设备的维护工作;
  (二)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持续保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每月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加载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2.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3.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4.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备用电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 助航灯光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其他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可参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主要维护检查项目应当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立式进近、跑道、滑行道灯光系统和顺序闪光灯的基本维护:
  1.日维护:更换失效的灯泡和破损的玻璃透镜,确保透镜的干净、清洁,检查各个亮度等级上调光器输出电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2.年维护:灯具紧固件的紧固,灯具锈蚀部分的处理,灯具仰角、水平的检查和调整,插接件的连接可靠性检查,并检查每个灯组的支架及基础情况;
  3.不定期维护:在大风和大雪后可能对助航灯光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应当对助航灯光系统进行检查,并调整各类灯具的仰角及水平;清除遮蔽灯光的草或积雪。
  (二)目视精密进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第(一)项的维护项目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空中校验及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地面校验设备的校验。
  (三)嵌入式灯具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款第(一)项的维护项目外,还需进行以下维护工作:
  1.日维护:检查透镜的干净、清洁程度;
  2.月维护:检查灯具上盖的固定螺栓扭矩,并对松动的螺栓予以紧固;
  3.季维护:测试灯具的输出光强并更换不符合光强要求的灯具;
  4.年维护:检查和清洁灯具的棱镜和滤光镜,检查灯具的密闭性能,更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灯具。
  第九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目视泊位引导系统及时维护,定期校验,保持系统的持续适用。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九十八条 机坪的物理特性、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专有机坪的管理责任。
  第一百条 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资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尽可能减少因机位的临时调整给旅客及生产保障单位带来的影响,公平地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大型机场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机位应当相对固定,可为航空公司设置专用航站楼或专用候机区域。
  第一百零一条 机位调配应当按照下列基本原则确定:
  (一) 发生紧急情况或执行急救等特殊任务的航空器优先于其他航空器;
  (二) 正常航班优先于不正常航班;
  (三) 大型航空器优先于中小型航空器;
  (四) 国际航班优先于国内航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位调配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 当机场发生应急救援、航班大面积延误、航班长时间延误、恶劣气象条件、专机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指令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指定位置。拒绝按指令移动航空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强行移动该航空器,所发生的费用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一)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备、货物和行李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二)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
  (三)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所有设备必须有人看守;廊桥活动端必须处于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四条 接机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一)机位是否清洁;
  (二)人员、车辆及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三)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
  (四)是否有其他影响航空器停靠的障碍物。
  第一百零五条 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接机指挥人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向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发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指令。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
  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闭;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按规范放置;
  (四)航空器刹车松开。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航空器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机坪试车;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并且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四)发动机怠速运转、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发动机不输出功率的冷转测试,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五)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器维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紧急情况下外,任何单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实施航空器维修;
  (二)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三)维修结束后,维修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四)清洗航空器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航空器除冰作业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机场管理机构未指定除冰作业区,在机位上除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二)在有条件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除冰坪,并设置除冰液回收设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负责航空器除冰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者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机位前,送机人员必须确认:
  (一)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
  (二)廊桥已撤至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必须对廊桥和航空器进行系留。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实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廊桥的系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时,发现有疑问的引导指示,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地面协调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应当保持发动机运转,等待后续处置。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机场运行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空器型别、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时,航空器营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使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保障作业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安排专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
  第一百一十九条 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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