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社团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二)承担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社团各类组织机构和部门的财务管理。
(三)拟订社团各项规章制度。
(四)根据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社团人事、党建等日常工作,决定社团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社团的资产管理。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一)社团分支机构是社团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团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团代表机构是社团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社团开展活动、承办该社团交办事项的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二)社团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应提交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使用权证明)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经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审查,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社团可设立与社团业务相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银行帐号的经济实体、报刊杂志、网站、培训研发机构等实体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报部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章 社团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负责人管理
(一)社团负责人实行任期制,理事长(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
(二)社团负责人应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严格遵守社团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的意识,加强社团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社团民主、科学决策机制。
(三)社团负责人应积极服务交通中心工作,配合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接受指导监督。
(四)新任社团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应接受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任职谈话,并参加相关社团业务培训。
(五)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团负责人的思想作风、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
(六)社团换届和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由部授权或指定审计单位,组织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业务管理
(一)社团必须在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本着统一安排、合理分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社团应建立业务活动汇报制度,理事长(会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述职,或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