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行业培训工作,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社团的义务
(一)执行国家和交通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履行社团章程,围绕交通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促进交通事业发展的生力军作用。
(三)接受社团归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部内相关司局以及挂靠单位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
(四)按时参加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
第四章 社团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须有5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有明确的部内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社团从申请到登记设立,程序如下:
(一)发起人或单位在征求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社团筹备申请书(社团名称、行业情况分析、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资金)、章程草案、会员名册、筹备负责人员和机构方案。
(二)经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成立筹备机构。社团筹备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团章程拟订、机构设置等各项筹备工作,但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它活动。
(三)完成筹备工作后,社团筹备机构应将筹备情况报告、社团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报告、住所使用权证明、拟设组织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会员名册及拟任理事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经部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团筹备成立后,经部批准,社团筹备机构应在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规定程序,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同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