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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负责指导、审批、监督社团换届工作;负责社团负责人审批、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部内有关司局是社团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与社团的联系沟通机制,通报国家和交通部关于本行业的有关法规、规划、产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社团工作汇报和对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按国家和交通部关于社团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社团的业务工作。
  (二)指导社团制订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社团设立、变更、注销、换届等有关事宜的前期审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政府委托社团承担有关任务的相关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社团主办的100人以上的全国性会议和培训、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会、境外组织资助、对外交流等重大业务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部内其他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部体改法规司负责社团设立实体机构、举办报刊网站,以及对外宣传事宜的管理工作。
  (二)部财务司负责社团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社团开展相关科研、培训以及科研奖励评定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部国际合作司负责社团涉外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五)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在京社团党建、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违纪查处工作。
  (六)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社团审计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通行业有关部门或单位受交通部委托可作为社团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主要职责为:受部委托,负责挂靠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对挂靠社团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挂靠单位不得干预社团正常工作和业务活动,不能以社团名义从事本单位业务活动。

第三章 社团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社团主要权利
  (一)开展本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内部和行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反映行业诉求。
  (二)组织学术研讨和行业标准、规范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科学技术推广等工作,参与本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三)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有关机构的资质初审或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评、职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
  (四)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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