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8年12月31日前,各社团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经济实体、杂志社的调整与规范工作。
(四)各社团要积极做好章程修订的准备工作,并在社团换届前根据《办法》要求完成章程的修订工作。
(五)各社团新设立分支机构一律按《办法》要求执行,对现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原则上要按《办法》要求逐步调整到位。
(六)2008年12月31日前,各社团要按照《办法》要求,将有关调整工作等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部人事劳动司。
六、部将对各社团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部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促进社团发展,维护社团合法权益,发挥社团在交通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交通行业中依据
《条例》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由交通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全国性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团的登记管理、组织建设、日常运作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社团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交通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社团发展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和业务管理相结合、部内相关司局分工负责的社团管理体制。
第五条 部人事劳动司是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交通行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管理、监督社团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工作情况,协调、检查部内司局履行社团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社团及其组织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工作,以及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