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同意筹建东北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三水市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22家发起人:
你们报来的《筹建东北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实行审批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场准入管理,经国务院同意,我会提出了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审慎性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应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所创新;二是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和关联贷款风险;三是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四是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五是银行应建寺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人事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是银行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和风险管理约束机制;七是注重结合消化现有机构风险,即鼓励民间资本以及外资入股现有商业银行,参与重组、改造和化解风险。
银监会积极支持金融创新和发展,将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同时,由于设立新的中资银行法人机构会对我国现有银行体系和市场格局带来重大影响,而我国银行业风险还比较突出,银行业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尚待完善,我会一直对新设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实施谨慎的准入措施。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我会现阶段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化解和重组改造,鼓励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在重组、改造现有中小金融机构的基础上设立。
关于在东北地区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问题,银监会鼓励按市场和自愿的原则对东北地区现有的银行机构进行资源整合,通过改造现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合理调整机构网点布局,使其成为支持和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力量。